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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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 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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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客户: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2号)有关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8月份台帐),本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原来的0.7%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0.85%,同时为非本市城镇挂靠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以便其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各代理客户请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贵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回执反馈给我们。 特此通知。 附:《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2号)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劳动事务代理部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
回
执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劳动事务代理部: 已悉,本单位在贵中心挂靠的全体在职人员从2007年8月起均参加生育保险。 单位(盖章): 二00七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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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 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穗劳社工伤〔2007〕2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起,我市生育保险缴费率统一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0.85%。同时,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从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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