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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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代理客户: 现将本中心《关于报送引进人才和技能人员年度计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如有需求,请各用人单位及其引进人员按照通知要求于7月10前将相关的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本部。多谢合作。 一、根据广州市2005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迁入人数)计划及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的要求,用人单位和引进人员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必须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保险纳入省或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 1、需提交的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
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二、引进人员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已领取或领取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广州市房地产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2、在本市创业或被本市用人单位录用;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并有学士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符合第(1)、(2)、(3)项条件,属于未婚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属于已婚的,必须夫妻双方均具备上述条件,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业资格,在本市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员,准予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所学专业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的本、专科专业。 (2)毕业学校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军队普通高等学校)。 (3)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是国家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所拥有的执业资格是国家人事行政部门认可或国家人事行政部门与国家主管部门共同认可的各类执业资格。 (4)所拥有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名称符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号)中规定的以下工种(职业)目录: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安装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音响调音员和养老护理员。且实际人事的工种(岗位)与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三、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报送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引进人员的原因及引进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 (四)《广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异地迁转户籍关系技能人员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引进人员的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计划生育证,已婚人员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其配偶及子女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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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劳动事务代理部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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