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关于申报2005年度缴费基数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现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请各代理各户于四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姓名,基数,总人数)将下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及《保证书》报送到本部.另根据今年社保中心的新规定,请单位报送的缴费基数申报表必须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规定和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要求各缴费单位必须按2004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作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请各代理客户按照规定执行。
申报缴费工资暂不设定最低及最高限额,届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我市公布的市职工平均工资及上下限标准直接调整。若市政府在此期间有新的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请注意:从本月起,凡是向我方报送社保增员的,都需要在备注栏填写该人员的200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附件:《关于申报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劳动事务代理部
2005年4月5日
关于申报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