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关于申报2004年度缴费基数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现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申报200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请于四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姓名,基数,总人数)将下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报送到本部,并填写《保证书》。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规定和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通知:要求各缴费单位必须按2003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作为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请各代理客户按照规定执行。

请注意:从本月起,凡是向我方报送社保增员的,都需要报送该人员的2004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附件:《关于申报200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劳动事务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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