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穗劳社就【200456

 


关于印发《广州市村(居)劳动保障

服务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州市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反馈。

 

附件:1、广州市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建设要求

      2、广州市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申请资助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承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电话83825591

 

广州市村(居)劳动保障服务

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等十三部门《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劳社就【200344号)和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穗就【200411号)的精神,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市、区(县级市)街(镇)、村(居)四级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实现本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中心下移,使就业服务做得更好、更细,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规范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平台的运作。

第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村(居)劳动保

障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村(居)工作站)的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和相关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负责落实全市村(居)工作站的相关资助政策。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全市村(居)工作站的组建、审核,及组织、指导其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其辖内村(居)工作站建设和开展劳动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总体规划,组织建立辖内村(居)工作站,并组织、指导其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条 村(居)工作站是村(居)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的工作平台,为社区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就业登记工作,开展促进社区就业工作,和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工作,并协助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辖内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其机构和人员隶属村(居)民委会管理。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开展村(居)工作站的建设工作。按照《广州市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建设要求》(附件1),做到统一形象、统一办公配置、统一服务项目、统一服务理念和服务公约。

第四条 村(居)工作站的建设资金采取市、区(县级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和街(镇)、村(居)自筹部分经费共同建设的形式解决。村(居)工作站建成后,可填报《广州市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申请资助表》(附件2)并附相关材料,经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市就业办核拨资助。

村(居)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经费由村(居)民委员会解决。可通过成功推荐辖内劳动力就业、开展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获得相关资助补贴。

第五条 村(居)工作站根据社区就业实际情况,为辖内人员开展如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一)求职登记:为本辖内人员提供求职(失业)登记,建立求职(失业)人员台帐,跟踪其就业状况。

(二)开发就业岗位:掌握辖内就业岗位变动情况,收集和发布辖内用人单位的空岗信息,为求职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协助用人单位进行招聘。

(三)社区就业: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做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岗位的组织安置工作。

(四)职业指导:为辖内的劳动力提供职业指导,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指引其参加就业培训。

(五)就业援助:根据市、区(县级市)、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就业援助项目,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群体建档立册,定期开展摸查工作,切实掌握辖内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开展贴身的就业援助服务。

(六)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化管理人员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

(七)协助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辖内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

(八)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执法和检查。

(九)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村(居)工作站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全市统一的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服务标准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第七条 村(居)工作站根据全市的就业工作规划开展就业工作,完成区(县级市)、街(镇)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指标,接受就业工作考核,村(居)工作站就业工作考核情况纳入村(居)居委会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对村(居)就业服务工作予以重视,积极÷加快村(居)工作站建设,推进村(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第九条 村(居)工作站应建立高素质、人员稳定的工作队伍,配备12名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

第十条 村(居)工作站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设立业务台帐,准确掌握辖内人员就业和失业情况。根据区(县级市)、街(镇)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做好各项统计数据和分析的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