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释〈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