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作规范表

发布日期:2004 年 12 月 07 日

序号

经办

备注

监督

工作程序

工作对象

办事条件

工作内容和形式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职权

时限

工作标准

监督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条件形式

处理

1

受理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已聘用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含经我局批准持职业签证入境或未经我局批准持旅游签证、商务签证等证件入境的境外人员)。

1、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已合法入境;

2、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受聘人的护照/回乡证/通行证个人资料页和最新签证页复印件;

4、《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表》(单位盖章,聘用外国人的应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5、《就业登记表》(贴相片)及另附相片一张;

6、劳动关系证明(聘用合同或代表证或派遣证明等);

7、体格检查报告(由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

1、查收;

2、登记;

3、编号;

4、发回执。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管理科

经办人

决定是否受理

即时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

2、按规定一次性接收办事条件所列各项申办资料;

3、使用标准回执,告知办事程序约定送达方式和时间;

4、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受理必须说明理由;

5、对非管辖企业明确告知其管辖部门。

 

1、从受理到送达就业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企业缴款所用时间);

2、境外人员就业调配费按政府指定机构的交费点缴交。

 

工作作风

机关党委办

有关作风建设责任人

受理投诉

1、协商;

2、口头告诫;

3、书面警告;

4、通报。

2

审查

报送资料

材料齐全

审查主体资格,聘用岗位、聘用期限是否合法

经办人

依法审核

3个工作日内

及时依法处理

执法尺度

法规处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

1、受理异议;

2、执法检查。

1、协商;

2、发执法意见书。

3

处理

作出初审意见

报送资料

审核完毕

审核

提初步审核意见

1个工作日内

及时依法处理

3-1

决定

经办人已提初步意见

中心办公室

中心主管领导

签发

3-2

制作《就业证》

报送资料和《就业证》

中心主管领导已签发

电脑录入资料,打印《就业证》相关栏目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管理科

经办人

录入、打印、盖章

1个工作日内

符合办证规定、使用标准证书和专用章

 

 

 

 

 

3-3

打印境外人员就业调配费交款单

用人单位或已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

已打印《就业证》、盖章

打印

打印

使用标准文书和专用章

效能监察

监察部门

有关效能监察责任人

1、日常检查;

2、调查。

1、协商;

2、发监察意见书。

4

送达

用人单位

已制作就业证及用人单位或已聘用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出具缴款单据

直接送达

核验交款单据、登记、送达

核对无误

5

归档

报送资料

已送达《就业证》

编号、按新办、延期分类整理统计

整理归档

每周周末

符合档案存档管理规定

 

执法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

条款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公安厅、外事办、外经贸委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穗府办【199717号)

全文

2、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核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外【199454号)

全文

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核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穗价【200276号)

全文

内容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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