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劳社法[2003]11号

发布日期:2003 年 11 月 6 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9月3日表决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批准《关于废止﹤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决定》。该决定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10月19日第15号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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