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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资助
(一)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资助
1.资助对象:男45岁(含45岁)、女35岁(含35岁)以上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从事规定的社区就业20个岗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
2.资助标准:按本市征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最低标准,即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50%计算,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缴费比例分别为12%、2%和0.5%,个人自负8%的养老保险和1%的失业保险;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需缴费,资助缴费比例分别为12%、3%和0.5%。
(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资助
1.资助对象:男45岁(含45岁)、女35岁(含35岁)以上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资助标准:以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50%计算,分别按20%(私企、个体招用按12%、2%和0.5%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上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资助
1、资助对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2、资助标准:以上年度月社平工资的50%计算,按12%、2%和0.5%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随军家属安置社会保险资助
1.资助对象:随军家属
2.资助标准:安置随军家属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以上年度市月社平工资的50%为基数,按20%、2%、0.5%和8%的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资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上述社会保险资助,除社区就业外,其余的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二、职业培训资助(取消在职职工的培训资助)
1.资助对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2.资助标准:依据《广州市就业培训"金钥匙计划"资助方案与标准》,减免40%的培训和鉴定费,其中持《特困失业人员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100%资助。
三、就业安置岗位补贴资助
(一)社区就业安置补贴(取消对用人单位的补贴)
1.资助对象:组织单位、各区就业办
2.资助标准:对组织单位按社区就业人数每人每月给予25元(特困下岗失业人员100元)的补贴;对各区就业办按社区就业人数每人每月给予5元的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取消职业指导资助)
1.资助对象:职业介绍机构
2.资助标准: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的,均给予100元资助,其中对特困的给予300元资助。
(三)注销《失业证》、《下岗证》补贴
1.资助对象:就业服务机构
2.资助标准:凡回收并网上注销一名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或《下岗证》的,均给予5元资助。
(四)岗位空缺信息补贴(只保留信息上网补贴)
1.资助对象:提供信息单位
2.资助标准:向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提供真实有效岗位空缺信息的,每一岗位空缺信息补贴2元。
附表: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标准调整对比表
| 现项目 | 原标准 | 调整后项目 | 调整后标准 |
| 1.职业指导 | 10元 | 取消 | |
| 2.职业介绍 | 每成功介绍1名下岗失业人员100元,特困300元 | 不变 | 不变 |
| 3.岗位空缺信息奖励 | 38元 | 不变 | 每个空岗信息2元 |
| 4.注销失业证、下岗证 | 10元 | 不变 | 5元 |
| 5.职业培训 | 减免40%培训费 | 不变 | 只限下岗失业人员,取消在职职工培训资助 |
| 6.社区就业 | 一年的养老和工伤保险 | 不变 | 一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 |
| 7.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 分年龄档次一次性资助分别为1000、1500 | 不变 | 一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 |
| 8.创业上岗失业人员 | 一次性资助1500元 | 不变 | 一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 |
| 9.随军家属安置 | 一次性资助1500元 | 不变 | 一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资助 |
| 10.社区就业安置费 | 每人每月100元 | 不变 | 每人每月30元(组织单位25元,各区就业办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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