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重申《国务院关于职工

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工〔2004〕1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

鉴于原广州市劳动局《关于重申〈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安〔1997〕1号)文件内容适用期已过及被新文件替代,现予以废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