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部门出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措施

发布日期:2003 年 3 月 13 日

  近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落实国家和省就业扶持政策,出台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以及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等再就业优惠政策和措施,以进一步做好本省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正根据该政策措施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预计近期内该细则将出台实施。

  该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由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包括: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该政策还规定:凡吸纳一定比例上述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经有关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有关企业认定的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内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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