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就业问题

Asks for employment of foreigners in Guangzho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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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一)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的意义?
答:

  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并向他们提供就业保障,对于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十分有利。

  1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一些行业和部门引进了一批国外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暂缺的特殊技能的人员,但在一些由我国公民完全可以承担的工作岗位,也出现了雇用外国人从事一般劳务的情况。其中许多属于非法的就业行为,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管理急需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以及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目的,就是堵住非法的就业渠道,防止挤占中国公民就业岗位,保证人才引进工作健康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是从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来中国就业的管理开始的。特别是近几年,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有效地控制了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数量。针对一度出现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严重扰乱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现象,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出了禁止非法就业的通知,抑制了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的现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填补了我国劳动力市场法规建设的空白,标志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从此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也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外国人来中国就业,从申请、签证、入境、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证等各个环节实行系列化管理,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管理制度,既规范化,便于操作,又具有很强的效力。因此,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动和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 (二)外国人是否可以在中国就业?
答:

  根据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就业。这里所指的外国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行为。

问: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答:

  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要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要么就是外国人。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台湾、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台、港、澳居民是中国公民,不是外国人,其在内地就业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的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6号令),不适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另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不包括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问: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答: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首先到其所在地区的地市级或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部门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办理通知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15天内到原发证机关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天内,持就业证到公安出入境部门申办居留许可。已领取《外国人就业证》的,应在入境30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到市公安局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问: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答: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问: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答: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聘用外国人就业需提供的资料,直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请许可证书。

问: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答: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问: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答:

  1、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2、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3、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4、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

  5、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吊销其就业证。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证进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7、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8、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问: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答:

  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问: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答:

  1、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2、对拒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3、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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