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的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0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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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有关规定?
答:

  根据1994年2月21日原劳动部发布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的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以在内地就业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范围?
答:

  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问: 外国人是否可以在中国就业?
答:

  根据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的规定,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就业。这里所指的外国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行为。

问: 什么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具备的条件?
答:

  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要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要么就是外国人。

  台湾、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台、港、澳居民是中国公民,不是外国人,所以其在内地就业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的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不适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另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不包括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首先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其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问: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管理办法?
答:

  一、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二、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三、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四、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证手续。

  五、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劳动保障部门应吊销其就业证。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就业证进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八、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问: 外国人所持就业证在什么情况下自行失效?可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合同?
答:

  根据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劳动保障、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问: 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的意义?
答:

  1996年1月22日,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并向他们提供就业保障,对于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十分有利。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一些行业和部门引进了一批国外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和暂缺的特殊技能的人员,但在一些由我国公民完全可以承担的工作岗位,也出现了雇用外国人从事一般劳务的情况。其中许多属于非法的就业行为,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的就业管理急需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以及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目的,就是堵住非法的就业渠道,防止挤占中国公民就业岗位,保证人才引进工作健康发展。劳动保障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管理,是从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来中国就业的管理开始的。特别是近几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有效地控制了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数量。针对一度出现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严重扰乱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现象,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发出了禁止非法就业的通知,抑制了外国人在中国非法就业的现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自颁布实施以来,填补了我国劳动力市场法规建设的空白,标志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从此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也意味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外国人来中国就业,从申请、签证、入境、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证和居留证等各个环节实行系列化管理,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管理制度,既规范化,便于操作,又具有很强的效力。因此,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动和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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