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政策资料

发布日期:200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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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答: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任务,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实行独立核算、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经济组织。 承担安置待业人员、下岗职工任务,是指:

  1.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
  2.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失业人员。

问: 加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有关条件
答:

企业开办当年,符合有关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或超过职工总数的60%。

问: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答:

国家对劳服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1. 新办城镇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2. 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征所得税二年。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
答:

为鼓励劳服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包括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国家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

  1. 劳服企业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税发[1993]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政策执行。
  2. 劳服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有关发展第 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3. 劳服企业发展服务业安置下岗职工,享受营业税先征后返,具体返还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 
  4. 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问题。
  5. 经贸部门对有条件的劳服企业,应赋予产品和商品进出口权。
  6.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支持劳服企业用国有资产发展第三产业。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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