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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广州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 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待遇(即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社会救济领取证》),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
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相片(小1寸近照免冠2张)、《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按下岗失业人员的不同情况办理:
- 属国有企业已登记下岗失业人员的,凭《下岗证》、《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 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凭《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社会救济领取证》),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 符合申办《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可同时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经审核后,同时发放《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 国有企业中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一个月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即"即辞即招"人员),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用人单位录用证明、《劳动手册》,由新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向市或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 国有企业中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凭企业关闭破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市或区(县级市)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三、申办《再就业优惠证》工作时限: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遗失《再就业优惠证》补办手续:
- 身份证、户口簿及相片向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失,并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交由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 本市报刊刊登遗失启示5天后,持该报刊到上述机构办理申请补领手续。
- 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相关材料并确认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五、年审:《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为3年。《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再就业优惠证》持有者(个人或用人单位)须在发证日期满一周年前一个月内将《再就业优惠证》交发证机构办理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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