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须知及办理程序

更新日期:2003 年 6 月 16 日


     一、内容

     劳动保障部门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和比例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二、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穗财法[2003]2108号)。


     三、受理对象

     (一)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
     (二)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
     (三)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四、条件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且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当年新招用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1、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2、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3、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五、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须表述申领何种类型的认定的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与地税各1份);
     4.《广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审核表》(下称《审核表》一式3份);
     5.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3份;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每人1份;
     7.企业录用职工的《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录用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花名册》(下称《录用花名册》)1份;
     注:①广州市户籍的人员:提供《录用花名册》;
     ②非广州市户籍的流动人员:提供《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花名册》;
     ③退休反聘人员:提供身份证及退休证(复印件)
     ④其他用工(含借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8.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每人1份;
     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凭证及缴费凭证(上月度,社保局盖章)各1份;
     10.全员职工的《职工花名册》(新办企业及经济实体提供本月度的《职工花名册》;现有企业提供本月度及上年底的《职工花名册》)1份;
     11.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新办企业及经济实体提供上月度职工签名的工资表;现有企业提供上月度及上年底职工签名的工资表)1份。
     注:①以上需提交资料,适用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新办的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②以上所有材料皆需提供原件审验,所提供的复印件皆须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
     1、在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向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在《审核表》加具意见并盖章,由专职联系人报送市劳动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核;
     2、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向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由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直接受理的企业或经济实体的申报资料,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
     (二)核准。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核准(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同意认定,制作打印《认定证明》,并将《认定证明》和相关资料通知区劳动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专职联系人或企业领取。
     对不符合核发条件的,发出《企业申请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报送的资料退交专职联系人或企业领回。
     (三)企业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到其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事宜。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年检时间和需提交资料

     (一)年检时间
     企业要按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同时须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内到《认定证明》核发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二)需提交资料
     1.《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2.《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最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复印件(社保局盖章);
     7.最近一个月的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职工签名的工资表);
     8.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注:以上所有材料皆需提供原件审验,若是复印件皆须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九、《认定证明》的变更

    (一)需提交的证照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认定证明》副本(原件);
     (二)企业更名、认证类型变更及跨区跨地段变更的,须同时提交《认定证明》(原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认定证明》的遗失补发

     (一)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准后,补发《认定证明》。


     十一、《认定证明》的管理

     (一)企业关闭、停业、兼并破产或中途不符合《认定证明》核发条件等原因,须向发证部门及时缴回《认定证明》,经审核后,原发证部门出具《核准注销通知书》;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认定证明》,或改变用途。


     十二、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三、办事地址及咨询、监督电话

     地址: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
     咨询电话:83826232
     监督电话:86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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